武汉市委书记:立足长远建立文明创建工作长效机制
时间:2014-12-15 11:34来源:武汉文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次
全国文明城市是对城市整体实力、内在魅力和发展活力的科学评价,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五位一体,是以人为本、创建为民的深刻诠释,是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品质的直接检阅,是一个城市含金量最高的“名片”。
对此,我们有充分认识,这也是12年来我们矢志不移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原因。同时,武汉市委也深刻认识到,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绝不只是为了荣誉而创建,创建文明城市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过程。为此,我们“借势做事”,把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测评指标转化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常态化工作目标,纳入各区各部门各行业常态化工作任务,建章立制常态化坚持,不断提高武汉这个中部地区特大城市的治理水平。
完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党政部门各负其责,人大、政协视察指导,群团组织密切配合,新闻媒体引导推进,城乡联动,军警民共建,志愿者、在汉单位积极参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创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强化创建文明城市的目标责任体系。实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一把手工程”,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制发责任清单,切实做到用《测评体系》规划创建,用《测评体系》指导创建,用《测评体系》考核创建。完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目标分解》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着力实现“创建主体明晰化”、“目标责任具体化”、“创建指标定量化”、“监督检查日常化”、“责任追究制度化”,消除工作空档和交叉,做到一环扣一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试行情况,完善《武汉市201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用刚性制度保障责任落实。
加强创建文明城市的法治体系。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加强城市管理、市民行为规范、革除陈规陋习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城市公共文明管理法规体系。严厉查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落实《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武汉人居环境。
完善市民广泛参与机制。坚持市民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市民巡访团”、“城市文明微行动——我为文明创建做件事”、武昌区吴天祥小组、江岸区百步亭社区志愿服务中心、武汉市“爱我百湖”志愿者护湖团队等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自觉为创建文明城市做贡献,形成“武汉是我家,创建靠大家”的良好氛围。通过每个市民的努力,让武汉每天不一样。
推行属地化的文明创建机制。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属地化管理,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创建体系。科学划分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责任、事权与财权,形成“分工明确、各方有责、条块结合、协调一致”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各区、街道(乡镇)、社区(村队)在文明创建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快推进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的属地化管理。强化中央和省在汉单位、在汉高校、驻汉部队、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所在区创建工作的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同创共建的区域化创建格局。
实施创建文明城市投入保障机制。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市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给予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建立多元化的精神文明建设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创建文明城市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武汉市委书记 阮成发)
对此,我们有充分认识,这也是12年来我们矢志不移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原因。同时,武汉市委也深刻认识到,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绝不只是为了荣誉而创建,创建文明城市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过程。为此,我们“借势做事”,把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测评指标转化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常态化工作目标,纳入各区各部门各行业常态化工作任务,建章立制常态化坚持,不断提高武汉这个中部地区特大城市的治理水平。
完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党政部门各负其责,人大、政协视察指导,群团组织密切配合,新闻媒体引导推进,城乡联动,军警民共建,志愿者、在汉单位积极参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创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强化创建文明城市的目标责任体系。实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一把手工程”,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制发责任清单,切实做到用《测评体系》规划创建,用《测评体系》指导创建,用《测评体系》考核创建。完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目标分解》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着力实现“创建主体明晰化”、“目标责任具体化”、“创建指标定量化”、“监督检查日常化”、“责任追究制度化”,消除工作空档和交叉,做到一环扣一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试行情况,完善《武汉市201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用刚性制度保障责任落实。
加强创建文明城市的法治体系。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加强城市管理、市民行为规范、革除陈规陋习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城市公共文明管理法规体系。严厉查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落实《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武汉人居环境。
完善市民广泛参与机制。坚持市民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市民巡访团”、“城市文明微行动——我为文明创建做件事”、武昌区吴天祥小组、江岸区百步亭社区志愿服务中心、武汉市“爱我百湖”志愿者护湖团队等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自觉为创建文明城市做贡献,形成“武汉是我家,创建靠大家”的良好氛围。通过每个市民的努力,让武汉每天不一样。
推行属地化的文明创建机制。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属地化管理,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创建体系。科学划分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责任、事权与财权,形成“分工明确、各方有责、条块结合、协调一致”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各区、街道(乡镇)、社区(村队)在文明创建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快推进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的属地化管理。强化中央和省在汉单位、在汉高校、驻汉部队、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所在区创建工作的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同创共建的区域化创建格局。
实施创建文明城市投入保障机制。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市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给予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建立多元化的精神文明建设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创建文明城市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武汉市委书记 阮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