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武残联【2012】33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开发区、高新区、风景区、化工区残联:
现将《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 “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的号召,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4号令)、《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和《“阳光助残创业行动”实施方案》(武残工[2008]2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来“阳光助残创业行动”实际运行情况,在《武汉市完善“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扶持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的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活动,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贴。
第三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凡残疾人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免交培训费用。
(二)对符合申办劳动部门技术等级证书条件的残疾人,由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帮助其参加相关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技术等级证书。办理技术等级证书所需费用由培训班的举办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
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举办参加人数10人以上、办班时间3天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按照参加培训的残疾人人数,给予中心城区每人100元、远城区每人150元的经费补助。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补贴资金的书面申请;
2、办班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
3、参加培训残疾人学员的签到表、花名册;
4、培训班学习、活动影像资料;
5、办班所用教材、教具、场地租金等相关费用的发票等。
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凡残疾人自主创业,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能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创业补贴资金。
(一)创业补贴资金由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共同发放。中心城区由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4:6的比例配套发放,远城区由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8:2的比例配套发放。
(二)创业补贴资金分两期发放。
1、残疾人自主创业,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申报批准,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放第一期创业补贴资金。其中,中心城区发放2400元,远城区发放800元;
2、所办企业或项目正常经营半年后,经考察审核,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放第二期创业补贴资金。其中,中心城区发放1600元,远城区发放3200元。
(三)创业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
1、创业者向本人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 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等材料;
2、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3、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向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发放第一期创业补贴资金;
4、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申领了第一期创业补贴资金的残疾人创业项目进行考察,确定半年后尚在运营且运营情况良好的创业项目,并将考察情况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进行抽查后,报市残联审批;
5、经市残联审批,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考察合格的申报人发放第二期创业补贴资金。
(四)每位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资金。
第六条 举办多种形式的评选活动,对优秀创业项目和个人进行重点奖励和扶持。
(一)每四年举办一次武汉市残疾人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的目的是激励和引导更多的残疾人创新创业,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创新能力和创业成功率。评选的对象是运营时间在二年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一是创业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或不良记录;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及相关行业规定;三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用性、示范性;四是具有一定的成长性、市场竞争力和社会效益。活动评选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2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创业奖励资助金。对获奖项目进行三年跟踪帮扶。在跟踪帮扶期内,组织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武汉市残疾人企业联谊会成员对获奖项目进行公益性帮扶,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将对获奖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
(二)每两年举办一次武汉市残疾人“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评选对象主要是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潜力、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创业示范效应的中小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
(三)积极培育和推荐残疾人优秀创业项目参加市创业办、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的各种评选活动。为残疾人优秀创业项目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荣誉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帮助残疾人积极争取政府及人社、经信委、工会等部门的创业政策扶持,多渠道扶持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创业。对各类补贴资金的申报要严格审查,认真履行考察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挪用、挤占资金的,一经查实则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完善“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扶持办法》(武残联[2010]3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