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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4-02-20 16:42来源:网络媒体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武民政(2013)94号

 
各区民政局、残联、人社局、财政局:
    为办理好市政府2013年十件实事,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爱残疾人事业的一系列精神,进一步稳步发展福利企业、稳定残疾职工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将从2013年1月起,对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所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安置残疾人职工10人以上并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持有《福利企业证书》并经当年年检合格的全市福利企业。
    二、社会保险补贴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暂定为三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满后视政策及执行情况,另作安排。
    在此期间,如遇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有重大调整,本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符合享受国家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按照《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财社〔2012〕10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不符合享受和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的其他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上年度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为依据。
    四、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来源
    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不符合享受和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之后的其他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由市、区按4:6比例承担。
    五、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发放时间
    由市级就业专项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照《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时间拨付;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其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审核完毕,5月底前拨付到位。
    六、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一)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申办程序,按照《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享受和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之后的其他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其申办程序如下:
    1、福利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持已填写好的《武汉市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福利企业证书》和企业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名册》(附件2)送所在区社会保险机构审查盖章。
    2、所有福利企业一律将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查的资料送所在区的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审查后送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审核后交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汇总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由市残联确认补贴资金并提出市、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对市残联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后,再予拨付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福利企业申办社会保险补贴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时,一律按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区归口,由接受本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社保机构审查。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的审查及汇总。
    七、工作要求
    (一)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是今年市政府“十件实事”内容之一,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福利企业的重视和关心。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配合,切实将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让福利企业得到实惠。
    (二)各级民政、残联、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稽核督查,规范福利企业各项管理,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3年内取消其福利企业资质、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级民政、残联、人社、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补贴政策中出现问题的,按照治庸问责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安置工作,要督促福利企业每年提供一定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区残联部门要做好为残疾人就业职业介绍等工作。
 
附件1:武汉市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2: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名册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