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武发[2010]10号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的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武汉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现有438万残疾人,涉及130万家庭人口。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已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我市残疾人事业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均等享有社会文明成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尚不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严重匮乏;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残疾人工作不平衡;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力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武汉”和建设“两型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牢固树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机遇,围绕建设“和谐武汉”的奋斗目标,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通过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全国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试点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努力缩小残疾人现实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与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始终把握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确保残疾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更加彰显社会公平。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在强化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责任的同时,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是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一般性制度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有机结合,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残疾人办实事,让残疾人得实惠。
(四)科学制定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我市构建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实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零拒绝”,残疾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全覆盖”,残疾人社会救助“无盲点”,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残疾人“能就业”,贫困残疾人基本住房“有保障”。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难有所助,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一)全面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整合、完善现有各项残疾人的救助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坚持并完善对低保对象残疾人定额生活补贴、对低保对象的精神残疾人补贴等政策。对没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有重度残疾人或一户多残的家庭,以及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实施临时救助。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重点救助。
(二)落实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加强检查和监督,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城镇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积极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最低的保险费标准对其个人出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将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服务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和业务。
(三)大力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落实、制定出台有关住房保障的各项政策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及时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力建房问题,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实现应改尽改。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优先采用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
三、加快构建残疾人服务体系
(一)构建新型残疾人服务框架。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框架,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的服务,逐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在街(乡镇)建立残疾人阳光家园或残疾人服务社,进一步完善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阵地,逐步建立一批市级专业性、示范性较强的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分散托养和机构集中托养相结合、公办和民营并重的原则,结合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及其家庭收入等情况,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家庭托养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
(二)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积极探索开展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及行业标准,大力开发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技术引进、应用和创新,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器具的推广。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鼓励、支持兴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考评,将各类从事残疾人服务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市职称评定体系。利用高等学校资源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有计划地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一批能从事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工作的全科医生和复合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定政策鼓励专业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
(四)加快残疾人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要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为残疾人服务的建设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要采用重点扶持的方式,在项目供地、审批中优先优惠给予扶助。要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兴建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市残疾人托养中心;要利用现有设施,逐步建立市学前残疾儿童教育中心、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和残疾人职业学校;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市残疾人辅具服务中心和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服务职能。各区要针对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区级残联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并兴办一批残疾人康复、托养和文化、体育等专业服务项目。
四、努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康复组织网络和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抓好各类康复项目的组织实施,增强康复服务效果。全面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优惠政策,重点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需求给予补助。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建立残疾报告制度。
(二)提升残疾人教育水平。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青少年义务教育,着重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大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力度,适当增加学校师资编制,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岗位津补贴的政策。建立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完善扶残助学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逐步实行残疾人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坚持并完善对就读中专以上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实行学费补助办法。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使更多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依法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带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按招收总人数的15%比例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人就业支持力度,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坚持并完善资金扶持、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在残疾人培训、就业等方面给予补贴。积极扶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继续实施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计划,并纳入市政府“全民创业”范围,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开展按摩技能培训和职称鉴定,引导盲人有序就业,依法依规清理整顿按摩市场。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代扣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等措施,强化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实现应收尽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公共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全市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免费或优惠向持证残疾人开放。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加快市残疾人艺术团建设。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推广残疾人群众体育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残疾人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演出和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应当与健全人相同。
(五)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残疾人素质。建立各类残疾人人才库,培养、树立残疾人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建设。
五、不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一)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在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新闻报道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加强电视、报纸等媒体“牵手同行”专栏的建设,形成有特色的宣传品牌。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和关爱残疾人的教育。要将扶残助残工作列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考评范围。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要认真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
(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适时制定我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时,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尊重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支持残疾人工作。
(三)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落实好《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开展创建无障碍示范区活动。办公、科研、商业、文化、体育、交通、医疗、教育、园林、旅游以及社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设施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实行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重点市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和农村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提供免费服务。全市持证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服务机构要创建无障碍信息平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强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设,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强与海外慈善机构的联系,大力吸引海外慈善资金。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照本级使用部分2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市、区两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经费中安排4%的支出,用于当年度本级的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企业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区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经济实体参与多种形式的助残捐赠公益活动。
(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支持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参加国际或地区残疾人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作法,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大武汉“济世之家”建设力度。
六、着力建设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残疾人工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重要的残疾人工作项目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设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库,从每年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中提取15%,主要用于全市残疾人服务重点项目的补贴。
(二)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残联组织更多的支持,保障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进一步完善街(乡镇)残联组织建设。街(乡镇)残联的职责由街(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应当设兼职理事长(由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并选聘一名残疾人联络员。建立健全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和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选聘配齐残疾人工作协理员。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残疾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对残疾人干部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要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逐步将优秀残疾人干部选拔到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中。要不断改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工作条件,解决好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工资标准15%的特殊岗位津贴。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促进残疾人事业研究成果的转化。建立市残疾人事业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统计、监测,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