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补偿性工资
劳动者可能需要在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劳动者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下,他们有权领取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只有在休息日工作但又不能安排补休时才能获得不低于平常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44条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1994年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明确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各自制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弹性工作的职工。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由于劳动者一般无需参与考勤,可以自由安排其工作时间,因此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无需支付加班费。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的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允许企业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均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综上所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较为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法律规定中两者在实施范围、适用对象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特别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体力劳动者。法律在照顾企业生产特殊需要的同时也应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严格的法律区分。
一方面,综合计算工时有可能被滥用,劳动者面临被雇主随意调班,例如在周末工作原本可以得到200%加班费,但是在综合工时工作制下,周末工作可能变成没有加班费的正常班;另一方面,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加班后难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如果法律不加以区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话,劳动者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